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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4-12-24 访问次数: 字号:[ ]

2014年10月28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院长 刘卓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刑事审判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在强力推动审判管理创新的工作中实现功能延伸,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审判质量。三年来共审理刑事案件868件1292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256人,三年以下监禁刑400人,非监禁刑636人;上诉56件,抗诉7件,二审维持率100%。因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高院记刑事审判集体二等功,刑事审判人员被记二等功、三等功二人次,二人先后被评为市"十佳政法干警"。
  一、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从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认真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始终保持对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应当逮捕的坚决予以逮捕,三年共决定逮捕153人。严打黑恶势力,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审理涉黑、涉恶案件15件,全部实行快审快结,从重打击。如戈某某等20多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仅用32天审结,对主犯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有力打击了当阳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又如一起驾驶挖机作业时将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数小时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案,我院对涉案二被告人从重处理。坚决从严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三年共审理抢劫案件25件53人,盗窃案件150件274人,涉毒案件70件85人,赌博案件96件162人,危险驾驶案件21件22人。对赌博、醉驾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非监禁刑,有效遏制了当阳地区上述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妥善审理危害民生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秩序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如曹某某等七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依法对七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一律不适用非监禁刑,体现从重打击。针对当阳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现象严重,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如齐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对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效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三年共审理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8件127人。
  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注重从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出发,从回应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期望出发,准确适用法律,严防轻刑化倾向。如对许某某、张某某贪污民政资金一案,我院从严分别判处十年和八年有期徒刑。2012年至今共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31件40人。判决后上诉和抗诉的9件案件均被上级法院维持。在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判决改变指控的部分事实、量刑情节、罪名的达15件。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严则严的同时,注意当宽则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通过"严"消除不和谐因素,又通过"宽"增加和谐因素,通过这种区别对待,体现司法公正,使案件审理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积极探索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于过失犯罪和因民间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缓和社会矛盾的,一般可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再如近年所审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多系农村居民,持有枪支多用于生产生活,我院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判处管制刑,并引导被告人向周围群众宣传积极上缴枪支。
  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追缴赃款赃物力度。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辩法析理、服判息诉工作。坚持好、发展好"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力求案结事了、矛盾化解。三年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68件,调撤率84.5%。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基础上,充分调动各种有利于调解的积极因素,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注重审判环节的追赃力度,始终树立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三年来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100万余元。
    二、创新审判管理,提升刑事审判质量
  严格依法裁判。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审判理念。既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处,又坚持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既保持与公安、检察、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又坚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三年来,先后为32名未成年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判决宣告无罪的1件1人,否定犯罪指控3件4人,免予刑事处罚46件46人,判决改变指控事实的25件,改变指控犯罪情节的62件,改变指控罪名的11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3件,申请延期审理而补充侦查的18件。
  严格适用证据规定。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和证据裁判理念,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调查研究、不轻信经验,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真正做到"把好刑事诉讼最后一道关",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年来审理"零口供"案件7件9人,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证据锁链的,被告人即使"零口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证据存疑尚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依法不予认定。
  注重规范化量刑。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前,率先着手量刑规范化调研,针对辖区内频发的赌博案件先行出台《关于审理赌博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扎实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规定的22种犯罪"一案一表"制度全面落实。在庭审中,按要求将量刑程序(量刑事实调查和量刑情节辩论)独立进行,变"暗箱操作"的估堆量刑为"阳光透明"的规范量刑,以公开促公平、公正,有效促进了被告人息诉服判,刑事案件上诉率和改判发回率多年保持宜昌最低水平。
    完善刑事审判管理制度。规范流程管理。案件实行全方位信息录入,对案件审理进度及时跟踪督办,无一案件超审限;努力提高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适用力度,三年来适用"两简"程序审结案件908件,占结案总数的71.9%。严格法官办案责任负责制。承办法官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院庭领导把好案件讨论、文书审签关,明确各层级主体责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避免开庭"走过场"。
  三、强化大局意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依法认真履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职责,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少年审判庭设置,努力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坚持量刑上依法从宽从轻;在宜昌率先出台《关于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细则》,被宜昌中院予以推广;大力推进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判后跟踪帮教;先后在当阳市东门小学等4所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组织法制教育报告会9场。三年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2件63人,在预防、挽救、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积极配合规范社区矫正。积极参与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三年来,向判处缓刑、管制刑的636人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13人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对非监禁刑执行实行人与材料的现场同时交付,与社区矫正部门完成"无缝对接";对脱管、漏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2014年撤销缓刑1件1人。
  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治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三年来,针对医疗机构出现的多起商业贿赂案件、在盗掘古墓葬犯罪中有本地村民甚至村基层干部参与以及我市市场上存在病死猪肉、毒豆芽现象,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共15篇。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对影响较大、社会普遍关注的典型案件,精心组织庭审活动,三年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刑事庭审8次200多人次,扩大审判效果。选择涉黑涉恶犯罪、毒品犯罪、醉驾犯罪等案件,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开集中宣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加大法律常识的普及力度,组织干警到学校进行法制教育讲座12次,对判处缓、管、免人员上法制课7次,到农村进行普法宣传11次,三年来我院在各级媒体上发表有关刑事法律的宣传稿件194篇,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审判队伍素质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始终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不放松,教育刑事审判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执纪责任制,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等各项廉政纪律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三年来我院刑事审判队伍经受住了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各种考验。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刑事审判法官的教育培训,三年来保证刑事审判法官每年2人次参加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组织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内部实践锻炼等方式,不断更新优化业务知识,系统地开展以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等审判业务技能、新刑事诉讼法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理解与适用、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以及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为内容的学习与研讨。造就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刑事审判队伍。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新形势下刑事审判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基层法院处在刑事审判的最前沿,接触问题较多、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针对难点、热点问题,我院加强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1篇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获二等奖,6篇论文和案例在全国法学核心期刊《人民司法》上发表,6篇论文获省级奖励。
  回顾三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影响和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人员老化是我院队伍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刑事庭现有审判员四名,平均年龄五十四岁,其中有三名五十六岁以上的老同志仍坚守在审判岗位第一线,年人均办案78件,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二是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加大。新法律生效后造成新类型案件迭出,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增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选择各种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处理稍有不慎,便会成为社会热点和留下上访隐患,刑事法官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是司法能力有待提高。法官司法理念滞后,少数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比较欠缺,刑事审判专业化技能尚待提升,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刑事审判工作需要。
  四是量刑规范化工作尚需深入探索。我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效果明显,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肯定,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有待加强,适用范围有待在试行中逐步扩大。
  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要求刑事司法公平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对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推进平安当阳建设。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破坏经济秩序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坚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以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化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的研究,扩展量刑规范化的适用范围,切实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平公正。
  三是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审判组织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把好刑事案件质量关。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健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确保正确执行法律,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
  四是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扎实开展裁判文书、庭审评查活动及"无瑕疵案件"评查活动,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力度。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加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力度。实行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五是建设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树立证据裁判、庭审中心主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刑事法官司法能力,更加准确地把握和执行刑事法律政策,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保持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刑事审判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附:相关用语说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在司法活动中,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款,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后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目前我省量刑规范化改革针对22种罪名,每个罪名使用一张量刑评价表对每个被告人进行量刑评价。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案件本身属于罪行较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且大多可能适用非监禁刑。
  非法证据排除: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庭审中心理念:即庭审中心主义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基础。其指的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提法被学界解读为"庭审中心主义"确立的标志。
  证据裁判理念:即"证据裁判主义",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证据法上的基本原则。从其基本含义来看,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五个严禁":指的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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